关于印发《株洲市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市、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5信息来源:县域经济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株洲市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市、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5日
株洲市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
(市、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中药材产业现代生产经营体系,全面提升我市中药材产业经营水平,积极支持我市中药材产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市委等有关会议精神,积极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紧扣“聚焦、裂变、创新、升级、品牌”工作思路,支持基地建设,加强精深加工,推进本土采购,强化企业招引,着力解决县市区中药材产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显著增强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力和活力。
二、总体目标
依托株洲中药材产业基础优势,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强的中药材种植基地,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中药材加工主体,通过建设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市、区),带动中药材产业发展,力争全市中药材产业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突破18家、中药材产业加工总产值突破75亿元、全产业链产值突破80亿元、市级以上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55亿元。
三、建设举措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积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评选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市、区)1个并予以资金扶持:按照竞争性原则,相关县市区自主申报,市级从中择优遴选1个评定为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市、区),作为支持措施,由市财政给予60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相关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拨付200万元,第二年相关项目实施通过第一次评估后拨付200万元,第三年相关项目实施通过第二次评估后拨付200万元。
(一)重点县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市、区)应满足以下要求:
1.政府高度重视。县级人民政府积极主动布局中药材产业发展,制定了中药材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可行、支持力度大。
2.产业基础良好。中药材产业符合所在县(市、区)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产业优势明显,产业规模较大。中药材产业全产业链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
3.融合发展成效明显。围绕中药材产业初步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格局,主体多元、业态多样、类型丰富。县域内要有2家市级以上(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主营业务必须与中药材产业密切相关且有生产或加工环节在市域范围内。
4.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中药材产业与当地发展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经济区位等相匹配,发展功能定位准确,县域公共基础设施完备、服务设施配套,产业发展与乡村建设、生态宜居同步推进。
5.联农带农机制健全。积极创新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推动村集体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分享一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同时,建设县(市、区)应积极支持中药材种植、初加工特色村打造,鼓励返乡农民参与项目建设,推进创业创新,探索中药材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二)建设县申报与认定程序
1.县(市、区)级申报。县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和牵头实施主体。本次申报建设的县(市、区)要认真撰写建设申报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原则上市级扶持资金与撬动社会资本至少要达到1:3的比例。
2.市级核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科学性进行初审和实地复核,择优评选出1个建设县(市、区),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发文认定并批复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第一批扶持资金200万元。
3.阶段评估。2025年,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建设工作和建设项目进行第一次评估。2026年,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建设工作和建设项目进行第二次评估。相关评估合格的,市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下一批扶持资金(200万元)。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拨付下一批扶持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验收评价。完成相关建设任务、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照申报书和资金使用方案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书面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总体考核评价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对通过验收的县(市、区),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认定,对未通过验收的县(市、区),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建立由县分管领导亲自抓,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负责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并做好产业发展项目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库建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成立中药材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计划财务、发展规划、乡村产业等相关股室要联合组成项目推进组,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县要健全联系服务机制,加大对经营主体的帮扶力度,强化常态走访,建立经营主体问题清单、经营主体产品供求清单、招商引资清单等“三张清单”,按照“一企一策”,对相关问题及清单进行责任分解,制定解决问题措施,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倒排工作进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马上就办,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强化工作统筹。要立足优势资源,优化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布局,依据相关实施方案统筹设计,明确产业布局、建设周期和投资安排,重点对申报条件、规划布局、建设内容、联农带农、投入政策、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根据市级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积极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按时报送材料。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申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协同推进,严格按照申报和认定程序,于2024年10月21日之前将申报文件连同建设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包含项目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认定资格。同时,申报县市区实施方案要结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负面清单》的要求(详见附件3),合理合规安排建设项目。逾期不申报的,视同放弃(联系方式:陈晶晶18073332993,电子邮箱:125934509@qq.com)。
附件:1.株洲市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市、区)建设方案(模板)
2.株洲市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市、区)建设申报表
3.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负面清单
附件1
株洲市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市、区) 建设方案(模板)
株洲市***县(市、区)
2024年**月**日
一、县市区基本情况
介绍建设县市区区域范围、基本条件以及中药材产业发展、产业发展规划等情况。
二、中药材产业情况
1.发展现状。包括产业发展规划、配套设施建设、农民从业积极性、产业融合发展等基本情况;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流通销售等产业链建设情况;产品产销衔接、科技人才支撑、技术研发应用、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等保障情况。
2.主体培育。包括县域区域内与中药材产业紧密相关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物流企业等主体情况,联农带农机制的具体形式,辐射带动农民的预期效果。
3.存在问题。目前中药材产业发展存在的短板、弱项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建设思路目标
重点县建设的思路原则、任务目标(包括中药材产业全产业链目标产值、生产能力提升、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推动产业融合发展等情况)。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资金测算
结合县(市、区)资源禀赋、市场环境和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明确承担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具体资金测算(市级财政资金按600万元规划,需要明确建设内容和使用方向,同时进行具体测算并填写资金使用表),说明建设用地保障、资金监督拨付等方面内容。
资金使用表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承担主体 | 建设地点 | 主要建设内容 | 总投资(万元) | |||
合计 | 市级财政扶持资金 | 县级财政扶持资金 | 自筹资金 | |||||
合计 | ||||||||
注:表中应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主体及内容,建设地点应具体到乡镇以下。
五、效益分析
建设县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
六、支持政策
建设县(市、区)对中药材产业发展、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后续配套资金支持等情况。
七、组织保障
包括组织领导、建设运营、资产管理、联农带农、滞销预警监测、产业指导服务、宣传推介等方面采取措施。
八、附件材料
申报表中涉及的中药材产业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者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编制县域的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县级相关支持政策及其他重要证明材料(控制附件数量和页数,申报表、建设方案及附件应装订成一册)。
附件2
株洲市中药材产业全链条升级重点县(市、区)建设申报表
一、建设县(市、区)基本信息 | ||||||
县市区名称: | ||||||
中药材产业(具体品种类别): | ||||||
县级填报人: 填报人联系电话(手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二、县(市、区)中药材产业发展情况 | ||||||
编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3年数值 | 备注 | ||
1 | 中药材产业情况 | |||||
1.1 | 中药材产业标准化种植基地面积 | 亩 | ||||
1.2 | 中药材产业标准化种植基地产量 | 万吨 | ||||
1.3 | 县域中药材产业农产品加工总产值 | 亿元 | ||||
1.4 | 县域中药材产业全产业链产值 | 亿元 | ||||
2 | 县域中药材产业融合发展情况(联农带农方面) | |||||
2.1 | 中药材产业从业农民人数 | 人 | ||||
2.2 | 中药材产业从业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万元 | ||||
2.3 | 县域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万元 | ||||
3 | 中药材产业经营主体情况 | |||||
3.1 | 县域市级(含)以上龙头企业数量 | 个 | ||||
3.1.1 | 其中:市级龙头企业 | 个 | ||||
3.1.2 | 省级龙头企业 | 个 | ||||
3.1.3 | 国家级龙头企业 | 个 | ||||
3.2 | 县域农民合作社数量 | 个 | ||||
3.2.1 | 其中:市级(含)以上示范社 | 个 | ||||
3.3 | 县域家庭农场数量 | 个 | ||||
3.3.1 | 其中:市级(含)以上家庭农场 | 个 | ||||
3.4 | 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 | 个 | ||||
3.5 | 中药材产业品牌认证数量 | 个 | ||||
3.5.1 | 其中:绿色食品认证 | 个 | ||||
3.5.2 | 有机食品认证 | 个 | ||||
3.5.3 | 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 个 | ||||
3.5.4 | 其他省部级认证 | 个 | ||||
3.6 | 农产品抽检合格率 | % | ||||
三、规划编制情况 | ||||||
县域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情况(列出已编制规划名称,附证明材料)
| ||||||
四、中药材产业支持政策情况 | ||||||
县级在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出台的人才、土地、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列出文件名及文号,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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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级部门意见及盖章 | ||||||
申请县(市、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认定意见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
认定意见 (市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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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供与中药材产业发展、主体培育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龙头企业、品牌认证等。
附件3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负面清单
序号 | 负面清单事项 | 文件依据 | 常见的违规使用内容 |
1 | 低保 | 资金管理办法 | 发放低保户补助 |
2 | 医保 | 资金管理办法 | 代缴医保保费 |
3 | 养老保险 | 资金管理办法 | 代缴养老保险保费 |
4 | 购买各类保险 | 统筹整合通知 | 购买防贫保、惠民保等 |
5 | 临时救助 | 资金管理办法 |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户(含监测对象、脱贫户)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
6 |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 | 资金管理办法 | 给从事监测预警工作的人员发放补助,开发监测预警系统,购买用于监测预警的装备设备,印发监测预警方面政策宣传资料等。 |
7 | 教育 | 资金管理办法 | “雨露计划”之外的教育补助,建设学校及附属设施 |
8 | 卫生 | 资金管理办法 | 给农户(含监测对象、脱贫户)提供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健康监测、健康宣传等服务,对农村相关领域开展卫生健康监测,建设村级卫生室,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 |
9 | 养老服务 | 资金管理办法 | 对特困供养人员进行补助或提供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养老院 |
10 | 文化 | 资金管理办法 | 建设农家书屋、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相关阵地、广场、操场等)、舞台(戏台等) 、宣扬本地文化的雕塑等,开展文化宣传(如网络直播、购买设备等) |
11 | 单位基本支出 、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资金管理办法 | 单位人员工资、福利、补助等,购置办公设备,人员差旅费,招待费,干部会议费(培训费) |
12 |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 资金管理办法 | 购买手机,缴话费,购买车辆等交通工具 |
13 | 修建楼堂馆所 | 资金管理办法 | 建设办公楼(如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礼堂、纪念馆、展览馆、酒店(宾馆) |
14 | 偿还债务 | 资金管理办法 | 把当年度资金用于以前年度应支出未支出内容 |
15 | 垫资 | 资金管理办法 | 超进度付款 ,支出金额大于项目已形成实物量 |
序号 | 负面清单事项 | 文件依据 | 常见的违规使用内容 |
16 | 注资企业 | 统筹整合通知 | |
17 | 设立基金 | 统筹整合通知 | 含出资基金 |
18 | 未纳入项目库 | 指导意见 | |
19 | 中介费用 | 指导意见 | 支付代理申报衔接资金项目的中介费用 |
20 | 应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 | 指导意见 | 不得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 |
21 | 门墙亭廊栏等形象工程 | “ 门墙亭廊栏”摸底通知、资金管理办法 | 门(牌)楼,景观亭,景观围墙,景观廊架,用大量资金支持美化绿化项目,非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亮化项目等 |
22 | 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成效的经营性项目 | 联农带农机制指导意见 | |
23 | 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 | 指导意见 | |
24 | 大中型公益性基础设施 | 资金管理办法 | |
25 | 不属于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电、网 | 资金管理办法 | 农村电网 ,农村宽带网络 |
26 | 智慧农业、数字乡村 | 购买电子设备,建设数字平台。(脱贫户 、监测户参与的智慧农业生产管护技术运用除外) | |
27 | 不符合“补短板”属性的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 资金管理办法 | 垃圾清运、废旧房屋拆除等 |
28 | 科研成果推广以外的科研经费、科研基地建设 | 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技术之外的科研经费、科研基地、实验室建设等 | |
29 | 非区域公共品牌的打造 | 商业性明显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打造,展馆建设,展示柜,产品推介会,广告宣传费 | |
30 | 不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 资金管理办法 | 征地拆迁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31 | 城区内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 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农贸市场、基础设施 |
说明:
1.本表所称建设,指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购置。
2.本表所列文件全称:
①资金管理办法,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②统筹整合通知,指《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
③指导意见,指《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④“门墙亭廊栏”摸底通知,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基层“门墙亭廊栏”专项摸底调查的通知》;
⑤联农带农机制指导意见,指《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