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4-14信息来源:法规科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解决涉企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号)和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5年度株洲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涉企行政检查范围
本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共计13项(其中2项合并检查),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8项(详见附件1)。
请相关牵头科室制定检查方案,加强与配合部门联系协调,在抽查任务启动后,要及时通知配合部门在省级平台中认领任务,做好联合抽查计划实施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工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其他未列入检查计划的涉及自然人的行政检查,参照涉企行政检查要求依法组织实施。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含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检查时间。
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从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计划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局机关各有关处室要做好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二)规范检查程序。严格落实扫码入企要求,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湘易办”APP获取“湖南省行政检查码”,上传检查方案、主体和内容等信息后方可开展检查。原则上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应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一实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外公示抽查结果。
(三)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通过“湘易办”APP及时录入湖南省行政检查一体化平台。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要求处理。
(四)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同级机关不同内设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必须协同一并进行。不同层级实施同类检查的,下级应当结合上级行政检查机关的计划制定计划,一并进行。
(五)严格执行纪律。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国办发〔2024〕54号、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孙健,联系电话:0731-28681993,电子邮箱:zzsfgk123456@163.com。
附件:1.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通知书
附件1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数量)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
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饲料生产企业(13个,20%) | 1.饲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畜牧兽医科、执法支队 |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 | 联合检查 | ||
2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及其标签和说明书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兽药生产企业(3个) | 1.对批准生产的兽药及其标签和说明书的行政检查。2.兽药监督检查。3.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畜牧兽医科、执法支队 |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合检查 | ||
3 | 对动物诊疗机构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45家,20%) | 1.动物防疫条件;2.动物诊疗活动;3.诊疗过程中兽药使用情况; | 3-11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畜牧兽医科、执法支队 | 否 | 部门检查 | ||
4 | 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畜禽屠宰企业(14个,20%) | 1.屠宰场设立条件;2.动物防疫条件;3.屠宰活动;4.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畜牧兽医科、执法支队 | 否 | 部门检查 | ||
5 | 1.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2.对种畜禽(含蚕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种畜禽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30% | 1.开展春、秋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种子质量、真实性、标签及使用说明,种子生产经营及销售主体情况,品种登记及生产用种供应保障情况等。 | 3-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种业管理科、执法支队 |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广告监管科) | 2项合并检查;联合检查1次、部门检查1次 | ||
6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及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企业20% | 1.检查台账信息。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科技教育科、执法支队 | 否 | 部门检查 | ||
7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 经营使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企业(5%) | 1.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3-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执法支队 |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 联合检查1次、部门检查1 次 | ||
8 | 对肥料登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肥料生产、经营者(5%) | 1、产、销售应登记肥料是否取得登记证,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是否与登记批准的内容相符;3、包装上是否附标签,标签是否存在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情况。4.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3-11月 | 现场检查 | 2 | 种植业管理科,农综中心土肥科、执法支队 |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 | 联合检查1次、部门检查1次 | ||
9 |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公布)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水产品养殖场、水产苗种生产场、渔业投入品门店(5%) |
| 3-11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 | 1次 | 渔业渔政管理科、执法支队 | 否 | 部门检查 | ||
10 |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企业(5%) | 1.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2.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3-11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 | 1次 | 渔业渔政管理科、执法支队 |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科) | 联合检查 | ||
11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主体,500批次 | 重点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 3-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 否 | 部门检查 | ||
12 | 对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农药经营主体(5%) |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3-11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种植业管理科、执法支队 |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 | 联合1次;部门检查1次 | ||
填写说明: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 ||||||||||||
附件2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
通知书
(被检查对象名称):
根据《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要求,你单位被随机抽取为 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我单位定于2025年 月 日对你单位开展检查,请接洽并予以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人员及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二、检查内容
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检查内容一致。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说明:此检查通知书为参考模板,需要检查前制定,扫码后上传至湖南省行政检查一体化平台。若不适应该模板,则可在直接湖南省行政检查一体化平台生成检查通知书。)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