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4-14信息来源:法规科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解决涉企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号)和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5年度株洲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涉企行政检查范围

本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共计13项(其中2项合并检查),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8项(详见附件1)。

请相关牵头科室制定检查方案,加强与配合部门联系协调,在抽查任务启动后,要及时通知配合部门在省级平台中认领任务,做好联合抽查计划实施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工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其他未列入检查计划的涉及自然人的行政检查,参照涉企行政检查要求依法组织实施。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含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检查时间。

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从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计划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局机关各有关处室要做好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二)规范检查程序。严格落实扫码入企要求,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湘易办”APP获取“湖南省行政检查码”,上传检查方案、主体和内容等信息后方可开展检查。原则上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应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一实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外公示抽查结果。

(三)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通过“湘易办”APP及时录入湖南省行政检查一体化平台。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要求处理。

(四)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同级机关不同内设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必须协同一并进行。不同层级实施同类检查的,下级应当结合上级行政检查机关的计划制定计划,一并进行。

)严格执行纪律。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国办发〔202454号、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孙健,联系电话:0731-28681993,电子邮箱:zzsfgk123456@163.com

 

附件:1.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通知书


附件1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数量)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备注

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饲料生产企业(13个,20%)

1.饲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

3-11月

现场检查

1次

畜牧兽医科、执法支队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

联合检查

2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及其标签和说明书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兽药生产企业(3个)

1.对批准生产的兽药及其标签和说明书的行政检查。2.兽药监督检查。3.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3-11月

现场检查

1次

畜牧兽医科、执法支队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检查

3

对动物诊疗机构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45家,20%)

1.动物防疫条件;2.动物诊疗活动;3.诊疗过程中兽药使用情况;

3-11月

现场检查

2次

畜牧兽医科、执法支队

部门检查

4

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2.《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和生猪屠宰场所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畜禽屠宰企业(14个,20%)

1.屠宰场设立条件;2.动物防疫条件;3.屠宰活动;4.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11月

现场检查

1次

畜牧兽医科、执法支队

部门检查

5

1.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2.对种畜禽(含蚕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种畜禽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30%

1.开展春、秋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种子质量、真实性、标签及使用说明,种子生产经营及销售主体情况,品种登记及生产用种供应保障情况等。
2.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包括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情况。3.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监督检查。4.广告内容检查。

3-12月

现场检查

2

种业管理科、执法支队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广告监管科)

2项合并检查;联合检查1次、部门检查1

6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及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企业20%

1.检查台账信息。
2.检查原料来源。
3.检查加工工艺。
4.检查标识管理。

3-11月

现场检查

1次

科技教育科、执法支队

 否

部门检查

7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使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企业(5%)

1.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2.检查车辆信息: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等与相关证件登记内容相符。3.资料检查:身份证明、保险凭证、其他证件。4.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3-12月

现场检查

2次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执法支队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联合检查1次、部门检查1 次

8

对肥料登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肥料生产、经营者(5%)

1、产、销售应登记肥料是否取得登记证,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是否与登记批准的内容相符;3、包装上是否附标签,标签是否存在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情况。4.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11月

现场检查

2

种植业管理科,农综中心土肥科、执法支队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

联合查1次、部门检查1次

9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公布)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水产品养殖场、水产苗种生产场、渔业投入品门店(5%)


1.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督检查。
2.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

3-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

1次

渔业渔政管理科、执法支队

部门检查

10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9公布)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监督管理。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企业(5%)

1.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2.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3-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

1次

渔业渔政管理科、执法支队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科)

联合检查

1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主体,500批次

重点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3-12月

现场检查

1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部门检查

12

对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农药经营主体(5%)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4.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11月

现场检查

2次

种植业管理科、执法支队

是(牵头部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

联合1次;部门检查1次

填写说明: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附件2

 

株洲农业农村局2025涉企行政检查

通知书

 

         (被检查对象名称)

根据《株洲市农业农村局2025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要求,你单位被随机抽取为        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我单位定于2025      日对你单位开展检查,请接洽并予以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人员及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二、检查内容

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检查内容一致。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说明:此检查通知书为参考模板,需要检查前制定,扫码后上传至湖南省行政检查一体化平台。若不适应该模板,则可在直接湖南省行政检查一体化平台生成检查通知书。)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