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公布2025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1-28信息来源:法规科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5年以来,株洲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湘剑”护农行动部署安排,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现选取8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醴陵市周某训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案

2025年4月14日,醴陵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明月镇水口山村某养殖场从江西省南昌市调入种猪,未经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查验。经立案调查,2025年4月12日,当事人周某训通过江西省宜春市王某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某农牧有限公司购买猪59头,租用豫LL0667货车,通过道路将59头种猪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运至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饲养,未经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查验,该批种猪的检疫证明(编号:NO36800017340)未加盖指定通道专用章,应认定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醴陵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周某训首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株洲市天元区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接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2025年1月22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投诉情况对“天元区某兽药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犬瘟热筛查用品(CDV Ag)”和“犬猫弓形虫筛查用品(TOXO Ag)”两款产品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以及相关信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两款涉案兽药诊断用品均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应认定为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为332元,销售所得146.6元为违法所得。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经营的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46.6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664元。

三、株洲市石峰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5319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执法专项检查时,在某农资经营部发现销售的一大包空心菜种子(25kg)的包装袋标签信息标注无信息代码(二维码)。经立案查明,该农资经营部在3月1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农作物种子的姓汪的业务员处,以12元/kg的价格进货一包(25kg),至案发时种子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应认定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株洲市某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113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鸡蛋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合作社已销售的鸡蛋仍存在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情况。该合作社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茶陵县谭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5年9月18日凌晨,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在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谭某某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立案查明,2025年9月18日凌晨,谭某某茶陵县思聪街道上深塘G322旁自家房后简易棚中未经定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屠宰了1头生猪,准备分给多人在思聪街道的村庄进行销售,现场查获生猪产品共重124.15公斤,货值金额2358.85元。谭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茶陵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谭某某作出责令关闭生猪屠宰场所;没收猪产品124.15公斤屠宰工具10把、电子秤1台;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李正升、苏桂贤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33820分,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渔政监控视频发现,洣水河谭桥街道东塔社区宋家组地段有人使用刺网捕鱼。经立案后查明,当事人在洣水河攸县段使用刺网进行捕捞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攸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渔业专家对网具测量后认定,涉案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为65mm,大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内径尺寸60mm,为非禁用渔具。2025428日,当事人花费300元主动购买7.5千克淡水草鱼苗,并将其投放至洣水河中,修复被损害的渔业资源,以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攸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株洲市荷塘区凌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49日,在我市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抽取凌某1批次上市鸡蛋,经检测结果显示: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之和计)(ug/㎏)限量值≤10,实测值34,根据农业农村部《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规定,氟苯尼考属于产蛋期禁用兽药,单项判定:不符合。2025512日,报经局机关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告知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涉案鸡蛋进行了扣押,并依法对药残超标的鸡蛋予以监督销毁。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攸县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5922日,攸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电话称:2025921日,攸县江桥街道乌坳村坝上组王某接受从外地运输过来的一批活牛,疑似未经检疫。经立案查明,该批活牛属当事人王某所有,于2025920日从贵州六盘水起运,921日运抵攸县,共9头,合计重2358千克,涉案活牛货值5895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活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攸县江桥街道官方兽医对该批活牛现场检疫(补检),检测结果为合格。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攸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处货值金额的15%罚款884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