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发布日期:2017-11-02信息来源:株洲市农委 作者:市农委  

   10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吸纳“三权”分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
  《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如何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农民进城落户,自行选择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妇女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借鉴一些地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的做法的基础上,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更好地保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赋权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或可出租(转包)、入股
  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
  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草案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鉴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草案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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