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6-09-26信息来源:株洲市农委 作者:市农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南省农业环境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加强培训演练的工作原则,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性可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中毒或者造成5000亩(含)以上农田污染的。

  (2)II级(重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1人(含)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含)以上10人以下中毒或者造成1000亩(含)以上5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3)III级(较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1人(含)以上5人以下中毒或者造成1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4)IV级(一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1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株洲市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市农业委主任任总指挥,市农业委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各县市区农业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

  2.2 日常管理机构

  株洲市农业委设立突发农业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委相关科室、站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3 应急队伍编成及任务

  2.3.1 现场监测组,由农业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现场监测,为应急处置工作全过程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报告及受害农作物、地下水资源、居民饮用水水质分析报告。

  2.3.2 现场防控组,由消防部门、水利部门、引发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防控工作。消防部门按照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所需,提供现场处置、防控保障;水利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监控流域水流量,负责协调水污染期间流域水量调度,属省调控范围的应及时提请上级部门采取调控措施;引发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单位按照企业应急预案要求开展现场污染防控工作。

  2.3.3 技术咨询组,由农业、环保、气象、水利、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主要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查明受影响区域农业、畜牧水产业、林业等受到损害的原因及损失评估,提出解决问题办法,帮助和指导农民等生产自救。提供农业、畜牧水产业、林业等方面的技术鉴定意见。环保部门负责提供引发事件单位排放污染物资料;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条件资料;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流域水量水情信息资料。

  2.3.4 现场救治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启动《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伤情诊断和治疗。

  2.3.5 治安保障组,由公安部门按照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提供警力数量、布控方案、行动措施;交警部门提供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保障。

  2.3.6 宣传疏导组,由各相关乡镇街组成,负责做好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区域群众宣传教育、安抚工作,并做好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救治工作。对本地区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完成应急指挥部布置的其它工作。

  2.3.7 后援保障组,由发改局、商务局、交通局、财政局组成,负责应急保障工作。发改委、商务局协调组织应急必须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交通局为应急处理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财政局为应急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2.4 专家组

  根据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需要,建立由市农业环保监测站、市土肥站,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牧业局、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为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各县市区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县市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预案要求,指挥应急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信息上报

  预警信息上报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一般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由事件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

  较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各责任单位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及株洲市政府、省政府、国家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市突发农业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预案。
4.2 响应程序

  第一步,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即时成立,预案即时启动。指挥部迅速调集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监测力量出警。同时调动其它各应急相关部门及后援力量做好响应。

  第二步,接到指令后,各应急相关力量快速出警,到达事件现场,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数据、污染物种类、性质等情况。

  组织专家为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气象部门提供气象条件资料。

  引发事件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

  其它各应急力量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第三步,指挥部根据各部门反馈信息,统一调度应急力量,布置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根据现场技术力量需要,及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各应急相关部门根据现场需要调整监测频次、范围,为整个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经指挥部确认后,进行初报。

  医疗卫生部门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人员伤亡或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紧急救治处理。

  公安部门迅速展开警力,做好治安警戒工作。

  交警部门迅速对通往事件发生地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

  农业、渔业、林业、牧业等部门迅速对事件所产生的相关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水利部门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监控流域水流量,负责协调水污染期间流域水量调度,属省调控范围的应及时提请上级部门采取调控措施。通过科学合理调度水利工程的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污染范围,降低污染损失。

  电力部门采取措施,保障电力供应。

  其它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应急工作。

  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需要,将对人员、物资配备情况进行及时调度、调整。

  以上各步程序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可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
4.3 扩大应急

  当农业环境污染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事件衍生问题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态,现场指挥部将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
4.4.1 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在确认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报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向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4.4.2 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确认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污染范围和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和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 信息发布

  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实事求是、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的原则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依据《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农业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善后处理
5.1 事件调查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对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行政处理和污染纠纷处理意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市政府。
5.2  善后处理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认定结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农业环境污染赔偿纠纷依照民事纠纷调解程序进行处理。
6 相关保障
6.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供资金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现场快速反应队伍包括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
6.3 其它保障包括卫生、公安、电力、交通、国土资源、气象、林业、水利、通信、发改、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应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共宣传教育

  市政府将结合全民农业环境素质教育工作,有重点的将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安全教育、防护知识宣传等内容纳入宣教工作当中。在全市,特别是中、小学校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
7.2 培训、演习

  市政府相关部门将结合日常业务学习组织不同层次人员的专业培训。

  结合工作实际,市政府相关部门将组织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单位或个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某种物质或能量进入农业生产区域,对农业生物、农田土壤、农用水体、农区大气等的正常状态和功能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

  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委制定,市农业委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实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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