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6-07-05信息来源:株洲市农委 作者:市农委  

  

  1.1制定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及《株洲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

  2.1工作原则

     按照 “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原则,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科学、有效。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3.1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株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3.1.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危害范围超出株洲市行政管辖区域,严重损害株洲相关产业发展,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农业部门负责处置的。

   3.1.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1.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上,10人以内,并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1.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1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1组织体系

    市、县(区)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4.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4.1.2职责:

    (1)负责与省农业厅、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衔接;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报请省指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当省指挥领导小组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及事发地区指挥领导小组应当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调查处置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对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4.1.3总指挥、副总指挥:市农业委主任任总指挥,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

    4.1.4成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委办公室、质监站、蔬菜生产科、政策法规科、产业化管理科、科教科、经作站、植保站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4.1.5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4.1.6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助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2)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召开指挥领导小组会议;参与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3)蔬菜生产科:拟定蔬菜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蔬菜产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拟定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市场需求对蔬菜生产布局、品种及面积的调整进行指导;负责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及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蔬菜科技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蔬菜产业统计工作。

     (4)政策法规科: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对成员单位完成有关任务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5)质监站:负责收集、分析、整理网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向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参与有关调查、处置工作。

    (6)产业化管理科:负责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其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参与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科教科:负责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8)植保站:负责农药使用和生产经营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9)农技站(种子管理站):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0)经作站:负责果产品和食用菌菌种、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时,由指挥领导小组确定牵头单位。

    各成员单位对发现的各种农业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在调查处理中应及时向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整个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

  6、联络员、联系人

  市农业委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人

  单  位

  姓 名

  职 务

  电话

  手机

  办公室

  肖恩德

  主任

  28681988

  18073332000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周永坚

  科长

  28681976

  18073332056

  蔬菜生产科

  张习武

  科长

  28681972

  18073332051

  政策法规科

  曹全国

  科长

  28681973

  18073332021

  质监站

  苏大勇

  站长

  28681959

  18073332066

  产业化科

  李天山

  科长

  28681970

  18073332035

  科教科

  尹小平

  科长

  28681975

  18073332025

  植保站

  万建伟

  站长

  28681966

  18073332082

  农技站

  卢远东

  站长

  28681965

  18073332080

  经作科

  孙  健

  科长

  28681967

  18073332031

   7、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株洲市滨江北路102号;邮编 412007;

    电话:0731-28681976

    传真:0731-28681986。

    邮箱:zznyxxk@163.com

  2.1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2.1.1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相关单位牵头具体落实。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工作。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1.2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1.3综合组

    (1)组成:委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站)抽人组成。

    (2)职责: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2.1.4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5.1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5.1.1监测与预警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的监督抽查,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5.1.2报告

   1、初始报告

    发生或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以下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区级农业部门报告。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逐级报告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1.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1.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5.1.5通报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2、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6.1事故现场保护

  6.1.1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院诊断救治。

    6.1.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应当切实保护现场,封存引发中毒事件的产品样品。

     6.1.3事故发生后,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有关责任人的控制,不允许其外出,以等候调查处理。

  7.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7.1.1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市区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市区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时,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区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察组指导。

  4、四级响应。发生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时,由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察组指导。

  7.1.2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7.1.3响应的降级

    当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7.1.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1.5响应的终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8.1后期处理

    8.1.1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理等。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1.2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8.1.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9.1应急保障

    9.1.1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9.1.2物资保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设备,其资金来源列入同级农业部门的预算。

    9.1.3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9.1.4教育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抵御风险、应急处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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