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31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作者:农业局管理员  

  株农业办通〔2012〕14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置能力,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我市《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和《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方案》(湘农业办发〔2012〕66号),为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到及时、科学、有效处置,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市各级农业部门在省农业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遵循“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科学决策、依法应急,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及时反应、快速行动”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通过完善应急工作组织体系、运行体系和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应急工作能力,全面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管理及响应责任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农业厅组织实施。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州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株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农业局成立株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市农业局局长任总指挥,各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合署办公。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农业局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政策法规科、执法支队、植保站、农环站、土肥站、质监站、粮油科、蔬菜生产科、蔬菜监管科、经作科、计财科、科教科、监察室等组成。

  3、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车辆调度和后勤物资保障工作,负责与市应急办、市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与衔接,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2)农产品质量监管科: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牵头负责组织与种植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应急处置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3)政策法规科、执法支队: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资市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处罚的监督等工作。

  (4)植保站: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5)农环站、土肥站: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农业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6)质监站: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承担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地环境监测评估及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参与有关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7)粮油科: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粮油作物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8)蔬菜生产、蔬菜监管科: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蔬菜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9)经作科: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经济作物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10)计财科: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编制农产品质量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等;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管理。

  (11)科教科: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列入农民培训内容。

  (12)监察室:负责对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由执法支队、质监站、粮油科、经作科、蔬菜生产科、蔬菜监管科等组成。办公场地、办公设备、指挥车辆、办公经费落实到位,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农产品应急工作的各项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明确相关科站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防范意见。

  (2)事故处置组

  由局监察室和执法支队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追踪源头,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查办或者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局办公室、植保站负责,迅速联系就近医院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致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组

  由市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分析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现场检测评估组

  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有关科站负责人组成,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信息综合组

  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局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二)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业局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农业局有关股站室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参照上述职责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履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日常管理职责。有关实施方案和组织落实等情况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市、县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局负责制定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调查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信息;及时研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加工、包装、贮藏、流通、经营等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出现死亡病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县农业局通报。

  市、县农业局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县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并通报事故相关县(市、区)的农业局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县(市、区)农业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以便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县(市、区)报告的可有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接到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三)报告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各级农业局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农业局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农产品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4、责任报告单位

  (1)农产品种植、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农产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

  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

  人员;

  (2)从事农产品行业的工作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不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农业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知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

  应当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总结报告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

  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

  处置建议。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Ⅱ级)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行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紧密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各项救援工作,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报告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必要的应急处理工作。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市农业局负责报告市政府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枯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市州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本级难以解决的,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农业厅救援。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

  市农业局应当对事故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部门应当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或Ⅱ有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接受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全力以赴配合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报告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参与指挥协调。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农业部门实施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1、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3、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农业局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响应终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可向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局负责向当地政府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报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产生、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人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当地政府办公室及应急办、食安委。市农业局根据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二)医疗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请示政府,由政府

  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

  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检测机构受当地应急指挥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局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所需经费报政府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六)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大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生产、加工、经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负责组织实施。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初级农产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者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者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农产品质量安全范围:包括农产品数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农产品安全主要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

  高风险农产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农产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局领导批准后实施,由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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