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5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8-29信息来源:市农委 作者:市农委  

王宜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收到您的建议后,市农委高度重视,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推动下,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测能力不断提升,标准化建设和质量追溯稳步推进,“三品一标”产品发展迅速,数量规模和品牌影响不断扩大,努力确保了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截止2018年5月,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97个,监管人员165人,市级标准化示范基地80家,“三品一标”认证产品81个,农产品质量追溯企业16家,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当前,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模式、人员队伍、工具手段和运行机制,导致监管检查难成常态,巡查执法力度不够,企业责任难以落实。您提出的以上几个问题,的确是当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关于提案中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剖析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
  (一)基层监管机构缺失。目前,基层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缺失造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工作事务分配结构不合理,县(区)级的资源手段与承载事务严重不匹配,影响了核心职责任务的常态化履行。一直以来,部、省、市、县(区)4级行政部门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任务分配上缺乏合理分工,“上下一般粗”,标准化生产指导、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巡查督导、风险管理、质量追溯、农资打假等在部、省都有专门处室和技术机构负责的事务,而到市县级部门则都集中在监管科(股)。但市县(区)级农业部门可调用的人、财、物等资源条件十分有限,加之日常工作又“文山会海”,质量安全监管在基层监管部门通常就演变成“文件式监管”“口号式监管”、“运动式监管”,监管职责很难全面有效落实。
  (二)多头管理现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多头管理现象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农业部门全程监管还是各有关部门分段监管的争论由来已久,执法过程中扯皮、推诿现象时有发生。部门间对监管职责认识上冲突,造成了执法行动的不协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已严重影响执法监管效果,弱化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分段监管与全程监管之争。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后,明确了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流通环节,都是由农业部门处罚,此时争议更盛。《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某部门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全程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的批复,把“全程监管还是分段监管”之争推到了风口浪尖。初级农产品界定比较模糊。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确了农产品的概念,但在实际执法操作过程中少部分初级农产品及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界定起来还是比较困难。
  (三)打击非法行为力度不够。经过十几年的建设,我市10个县市区农业部门相继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83个乡镇基本完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部分乡镇还建立了村级协管员和村小组信息员队伍。目前,市县(区)乡镇监管体系基本健全,但实际运行困难。主要表现在县乡质量安全监管“断层”。主要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谁能查”的问题。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多为农业局内设的监管股,一般不过2-3个编制,要对全县数百家企业主体进行现场监管检查,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区级不具备执法权。乡镇虽然按要求基本设立了质量安全监管站,但并非独立机构,绝大多数是在农技、防疫甚至是计划生育等多站合一基础上增设的机构,属于“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多为兼职,很少有专职质量安全协管人员。而且即便能有1个专职人员,要对全乡镇农业基地进行专业化的巡查督导和抽样检测几乎不可能。况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乡镇监管员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执行主体,再加上只是兼职兼任,在实际执行上普遍缺乏积极性。此外,尽管不少地方都设立了村级协管员,但受制于专业技能和工资待遇,短期内也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二是“谁能检”的问题。目前乡镇一级配备的快速检测仪,受制于快检仪器检测性能不高和乡镇检测人员不够的问题,实际运行效果很不理想,不少地方甚至没有运行。
  二、新时期如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几点思考
  建立适应新时代需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着重解决好3个问题:

     (一)合理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配合。既然职责上存在交叉,管理上会出现空白,如何加强监管、实现无缝衔接,是摆在农产品执法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要通过执法依据的梳理、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等方法,明确农业部门的职责,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做到“守土有责”。要站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局的高度,充分发挥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与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的协调,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监管的协调配合机制。期盼十九大后,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层面对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进行合理界定,对一些监管盲点进行明确界定,对少数存在争议的产品明确是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品,对相关法律中部门职责进行适当调整,使之与政府三定的职能管辖范围一致。
  (二)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执法依据,也是支撑和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重要技术保障。要建立农产品标准动态更新机制。定期实施农产品标准的全面清理,及时发现标准中存在为问题,对于农产品添加一些新型违法添加剂等加快补充更新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充分发挥多行业力量研究新标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农产品检测机构、生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到农产品质量标准的研究制定中来,鼓励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加大对农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检测方法研究投人,对新标准的研究成果采取奖励措施,提高农产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新标准制定中不断提高标准制定水平。首先是要制定新的标准制定规范,要围绕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监管覆盖,增强标准的系统性。其次是要推动技术标准向技术法规转变、技术法规向质量安全法规转变,提高标准权威性。
  (三)以农产品标签和产地准出制度推进追溯管理。严格执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这是防止农产品在运输、销售或购买时被污染或被损坏的关键措施,也是农业执法中对问题农产品进行溯源的主要依据。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农产品包装、标识,不便于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以便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切实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以产地准出推进溯源管理。借鉴上海世博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从而实现溯源管理。在蔬菜生产基地、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推行生产记录档案制度,记录生产基地环境、农业投人品使用、田间管理等档案资料。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以及由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产地证明。建立全市统一的农产品追溯系统。农产品质量追溯就是要建立“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随着农产品销售的全国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一些优质农产品的销售更是走出家门,远销海内外。政府部门应该成为农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初期的主导,建立全市统一的农产品追溯系统,统一农产品的追溯信息标准,才能够完成真正意义上的溯源。
  (四)开展专项整治,着力强化执法监管。主要聚焦三方面重点:蔬菜、水果、食用菌的重点是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治理限用高毒农药违规使用和禁用农药隐性添加等问题,切实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着力解决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畜禽产品的重点是治理“三鱼两药”问题,强化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违禁药物源头管控。农资打假的重点是抓住重点农时和重点产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惩坑农害农违法犯罪分子,提高违法成本,真正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此,对您提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株洲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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