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字〔2022〕20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8-30信息来源:土壤肥料科

  邓臣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建议收悉,经4月21日局党组2022年第八次会议研究同意,并结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应符合国家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要求,符合部、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文件规定,以及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等有关要求。
  农业部门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科学引导选址、有效保护耕地、规范有序建设、明确职责分工等四个方面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但是现阶段由于规划还不够完整,选址具有随意性;以及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还不够明确、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职责履行出现缺位。导致违法用地现象仍然存在。
  一、关于您提出的“加强规划引导,科学合理布局”建议
  农业部门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县市区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在保护优质耕地、林地、湿地并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功能区“非粮化”整治提升、“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区域后续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需要,为规模化粮食生产等预留一定比例的设施农业用地点位,发挥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
  (二)科学合理选址。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使用一般耕地。严禁在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各县市区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农村闲置地边角地等低效闲置土地。确实无法避让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质量较差、地力难以提高的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新增耕地地块。鼓励各地以乡镇(街道)或若干村为主体,确定一定范围的服务半径,统一布设和建设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共享设施,提高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严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新增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关于您提出的“开展分类管理,控制总量”建议
  为了设施农业用地有序建设,农业部门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用地规模控制。生产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根据省文件明确的用地标准,结合种植或养殖规模合理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以经审查确认的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与布局图中种植或养殖面积为基数,实行用地总面积比例和上限面积的双控制。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加强建(构)筑形态管理。设施农业用房的建(构)筑物层次、限高和形态应符合农地农用的要求。除养殖设施(含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外,设施农业原则上应设置为单层建(构)筑物,设施农业用房的室外地坪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应控制在5米内,不得修建地下室。因粮食烘干设备或植物工厂等现代高效农业生产业态特殊设置需要,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次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同级规划资源等部门对项目准入、设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耕地耕作层保护、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等进行审核。设施农业用房结构应相对简易,不得修建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设置与农业生产功能相违背的装修装饰风格,鼓励使用可移动和可重复利用的彩钢板集装箱。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建筑形态样式供项目主体选择。
  (三)节约集约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时,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期限,并应明确设施农业若存在改变用途或者闲置一年以上等情形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设施农业用地。
  (四)加强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种植、养殖设施备案范围进行放样,设施建成后应组织验收。设施农业建设应保护好原有沟、渠、涵、桥、闸、泵站等农田水利配套设施,不得因设施农业的建设改变原有田面的标高。
  三、关于您提出的“联动协同,落实管理措施”的建议
  按照“市级监管、县级负责、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体系,确保农地农用,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反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县级、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一)市级职责。市级规划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利用卫星遥感影像技术和耕地智慧监管场景应用等手段,每年组织一次设施农用地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或抽查,并运用市级规划资源督察机制,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的市级监管力度,压实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
  (二)县级职责。实施设施农业用地县级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由区、县(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现状情况的评估,对是否为农业生产服务、是否存在少批多建、耕作层硬隔离措施是否到位以及是否改变用途等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经评估,存在改变用途或者已闲置一年以上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约定将设施农业用地收回使用,并责令经营主体限期复垦,收回同时应一并更新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备案信息;存在少批多建的,应责令经营主体限期整改,涉及占用耕地和破坏耕作层的,应督促其落实土地复垦。
  区、县(市)规划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的核验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组织落实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进出平衡”。加强跟踪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每月、每季度动态巡查范围,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验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地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审查,加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指导,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
  (三)乡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审查,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规范进行设施建设。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建立设施农业常态化巡查机制,每月不定期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行为,责令设施经营主体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区、县(市)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理。设施农业用地经营到期或生产结束后,应督促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恢复土地原状,并归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四)村级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用地协议前,应组织公告听取意见。应按规范要求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明确使用期限以及可终止协议并收回设施农业用地的违规情形。应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督促经营主体做好土地复垦。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设施农业设施用地和“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承办负责人:陈艳娟
  承  办  人:贾立
  联 系 电 话:18173395037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7日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印发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