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字〔2022〕22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3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2-08-30信息来源:发展规划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董运喜代表提出的《关于简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单位会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土地利用方式不明晰问题:2018-2020年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连续下发了三批《关于发布长株潭严格管控区结构调整推荐目录的通知》,主要是从农产品安全角度考虑,并未允许突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如果受污染耕地为一般耕地,则是允许的。且随着近两年粮食安全、耕地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2020年11月4日之后),同时对存量(2020年11月4日之前)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耕地用途进行了明确:一是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二是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各地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承办负责人:陈艳娟
  承  办  人:张庭英
  联 系 电 话:18073332017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8日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