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6-29
A类
公开
株农字〔2023〕8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8号
建议的答复
曹全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市推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牵头责任部门问题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县级开展问题核实清理,在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要求、明确设施用地程序以及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五个方面加强对农业设施用地的管理。按照“市级监管、县级负责、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体系,确保农地农用。
(一)市级职责。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利用卫星遥感影像技术和耕地智慧监管场景应用等手段组织设施农用地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或抽查,运用市级规划资源督察机制,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的市级监管力度,压实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
(二)县级职责。实施设施农业用地县级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由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现状情况的评估,对是否为农业生产服务、是否存在少批多建、耕作层硬隔离措施是否到位以及是否改变用途等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三)乡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审查,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规范进行设施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经营到期或生产结束后,应督促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恢复土地原状,并归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四)村级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督促经营主体做好土地复垦。
二、关于农业用地应当“上图入库”管理并动态调整问题
2020年,为规范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使用土地,强化监管,在使用土地备案制度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研究开发“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自然资源部门需进一步简化程序,完善上图入库政策要求,探索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服务、利用国土变更调查等遥感影像资料确定范围的可行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问题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同时,从严限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审查,加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指导,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设施农业设施用地和“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承办负责人:张 芳
承 办 人:谢溢宇
联 系 电 话:13407330120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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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印发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