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6-29信息来源:农田建设科
A类
公开
株农字〔2023〕12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
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周刚代表: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力度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重度重视您的建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中肯,把得准、摸得透、想得远,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职责不清、专项资金安排缺少等问题,更是直击要害。所提问题也是我们一直在设法解决的问题。
1.关于“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行动方案”问题。2023年2月22日,《湖南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三年行动的通知》(湘水发﹝2023﹞2号)。1月18日,省水利厅成立厅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工作专班,由厅长罗毅君担任召集人,副厅长袁侃夫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包括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专班办公室设在农水水电处,处长兼任专班办公室主任。14个市州水利局也参照省水利厅成立了工作专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行动方案已经制定。
2.关于“安排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问题。《湖南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三年行动的通知》对资金筹措进行了统筹安排,原则上是能整合的资金一律整合,建设资金省市县各出一部分。通知第五条规定,奖补项目的资金按照省级定量奖补、不足部分由市县自筹的方式解决;市县自筹不得少于省级定量奖补资金的1.5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分别按其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执行。
3.关于“理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门职责”问题。根据《湖南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三年行动的通知》第六条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确定、实施、管理、验收与建后管护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已基本理清部门职责。
感谢您的宝贵意见,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株洲农业农村工作。
承办负责人:张 芳
承 办 人:蔡梅萍
联 系 电 话:13874136798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3日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