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字〔2022〕46号 关于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101185号提案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2-09-30信息来源:政策与改革科

  
  民盟党派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提案(以下称《提案》)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提案》中,您高度认可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所取的成绩,同时,紧密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对当前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从拓展平台功能、发挥平台的作用的角度,提出了“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金融扶持政策”“推进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等合理建议,为我们下步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很好启发和借鉴。对此,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金融扶持政策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6部委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均对拓展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做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目前,我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株洲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保监分局等九个单位联合发文,并已完成了向以上单位征求意见的程序,正在进行发文前的会签。
  二、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土地交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该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升级,也会相应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对此,我市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方法,协同市资规局加快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进程,完成了《株洲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程序。并于4月份由市资规局分管领导带队前往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了专题汇报。得到的回复是:省厅接到自然资源部指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的制度建设全部都需暂停,下一步工作开展需要等待上级指示,各地州市不能“抢跑”。目前,我市正在按照此要求,等待最新指示精神。
  承办负责人:陈艳娟
  承办人:卜天德
  联系电话:19958313727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9日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