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字〔2024〕42号 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10311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10-21信息来源:政策改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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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字〔2024〕42号
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103110号提案的答复
易小龙委员:
株洲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103110号《关于以村规民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及退出机制的建议》的提案(以下称《提案》)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提案》中,您对随着城镇化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在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从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程序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返乡就业创业群体的利益等角度,提出以“村规民约为突破点”,“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基础条件”“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和退出的动态机制”“适当为符合条件的高素质返乡群体赋予部分权益”“在村规民约修改过程中强化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部分的法律服务和支持”等方面改进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的建议,为我们下步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很好启发和借鉴,对此,再次深表感谢。
为更好的对相关建议进行回复,首先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向您汇报“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等4个问题,供您知悉。
1.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具有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各自设账,独立核算。新颁布的《民法典》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一类特别法人,在法律上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问题。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要求,我省农村都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市结合实际,一般以村级为单位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19年农业农村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办法,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系统后,我市有1157个涉农村(社)成立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对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登记注册,赋予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发放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办理了银行开户,并制作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牌匾,实现了与基层党组织、村委会等牌匾在村部显目位置的并挂。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性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我市在成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同步制定了《组织章程》,并据章程规定,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议事、决策和监管等机构。章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代表)讨论决定。成员大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成员大会主要行使制定、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修改、废止本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或者丧失事项;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等权力。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依据,一是我市于2019年下发的《株洲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基本原则”、“取得方式”、“确认基准日”、“确认条件”、“认定流程”和“工作要求”等。二是各县市区根据《意见》制定了本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三是各村(社)根据市县两级的《意见》,结合各村的实际制定了既有统一要求,又有各自特点,且需报乡镇批准备案的村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
简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心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集体经营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上权益。
具体讲,享有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下面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的具体做法,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基础条件
鉴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而村规民约是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用于规范村民行为、维护村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规章制度,并不能一一涵盖成员身份认定的诸多条件,因此,认定成员身份应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框架内进行。
《意见》的基本原则包括《提案》中提到的“综合考虑户籍、土地承包权”等内容。市县两级的《意见》和村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对成员身份确认的一般条件、特定情形,以及成员资格丧失或不予认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经过“成立工作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全面调查摸底、村民大会表决、名册多轮公示、成员签字确认、资料存档备案”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做到流程严格、标准统一、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二、关于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和退出的动态机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包括成员进入和退出主要依据市县两级的《意见》和村级制定的认定办法,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框架下执行,并不受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的调整和约束。市县两级的《意见》和村级制定的认定办法,对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程序予以了明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管理要求是“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同时,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应的权益,特别是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的的长期稳定。
因此,新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必须符合市县两级的《意见》和村级制定的认定办法明确的成员身份确认的一般条件和特定情形,并不得侵害已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等成员权益。对不符合条件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也将根据市县两级的《意见》和村级制定的认定办法明确的民主程序进行审查和清理,同时,依法收回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并对集体组织成员变动及权益收回情况进行公示。
三、关于适当为符合条件的高素质返乡群体赋予部分权益
高素质返乡就业创业群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层治理重要的人才支撑。对高素质返乡就业创业群体给予一定的政策性扶持,是农业农村发展拴心留人的重要举措。但赋予这部分权益不得以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特别是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集体经营收益分配权等方面的使用,必须严格遵照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地往往依据这些高素质群体所处位置和发挥作用,给予相应的福利和帮扶。比如,从事农业产业的经营性人才,一般通过产业帮扶相关政策优先对其所在经营主体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和政策性奖补;对从事基层治理的管理型人才,一般会为其提供居住等生活便利,以及优先入股村级公司等作为激励措施,总之,这种赋予权益的形式和内容是灵活多样的。也因如此,这个问题也值得更广泛的探讨。
四、关于在村规民约修改过程中强化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部分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今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明年5月份正式施行。该法共八章,其中第二章为“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定条件、认定主体、认程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成员身份的丧失情形等都进行了明确,比如,该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等。该法的颁布施行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按照相关立法精神,今年6月至明年5月这段时间,应由省级根据该法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包括由省级制定成员身份认定的指导意见等。我们相信,随着立法和相应配套办法的进一步完善,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将得
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承办负责人:段国平
承 办 人:卜天德
联 系 电 话:13017133159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 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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