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农业行政许可裁量权办法》听证会的意见反馈
发布日期:2015-12-07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市农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农业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委制定了《株洲市农业行政许可裁量权办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株洲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株洲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等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4日下午15时,在株洲市农委五楼会议室,对《株洲市农业行政许可裁量权办法》进行公开听证。现将听证代表意见反馈如下:
一、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本次听证会收到各方面听证代表意见,归纳如下:
1、建议把标题改为《株洲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办法》。
2、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怎么裁量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是否应当报上级部门三统一?
3、草案条文前的索引应当删除。
4、既然是规范许可裁量,应当更细化一些,应当要告诉相对人,农业部门在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时,是怎么行使裁量权的。
5、新的种子法已经公布了,对于已经申报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相对人,否是按新种子法的规定来准备材料,还是继续按农业部原来的规定来准备材料?
6、办法草案中的许可中心应当改为政务中心窗口,因为不管市、县农业局都没有许可中心,都是政府统一的政务中心办理。
7、关于许可咨询的办理,有关单位应当填写咨询答复单,写上答复意见,并转受理中心。建议修改为“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咨询登记单上填写答复意见,并同时答复咨询人”
8、新的种子法是在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建议本办法第18条修改一下生效日期,也改为2016年1月1日生效。
9、新的种子法已经公布,并将于2016年元旦实施,新种子法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了,不会有单独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如果现在制定出台本裁量权办法,并且加入一章单独就如何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裁量作出规定,等新种子法一实施,本办法就会与法律相冲突。建议现在不要制定本办法,等新种子法出台后,湖南省是否会出相关的实施细则再来看。
二、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
针对听证代表的各项意见及理由,听证发言人进行了回答,归纳如下:
1、按听证代表意见,修改标题更合理。
2、如果本办法最终发布,确实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应当进行“三统一”。
3、草案条文前的索引应当删除。
4、单独就如何规范种子经营许可裁量作出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
5、新种子法应当优先适用。
6、草案中的“许可中心”属于打印错误,应当改为“政务中心窗口”
7、关于行政许可咨询,应当修改为“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咨询登记单上填写答复意见,并同时答复咨询人”
8、本办法是规范工作人员如何行使许可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涉及新旧法的生效问题,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不会与法律相冲突,也不会影响现有工作,反而有利于尽快规范许可裁量工作。
9、新种子法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与农业部原有规定相比,确有较大调整。
三、听证会评议情况
综合听证代表及决策发言人的意见,对听证代表所提意见评议如下:
对本报告中归纳的听证代表意见1、2、3、4、6、7、9予以采纳。听证代表意见5,与本办法无实质关联。听证代表意见8不予采纳,理由已在决策发言人意见中释明。由决策承办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形成听证报告,报委务会审议。
株洲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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