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发布日期:2016-04-07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市畜牧局  

 

事项名称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9-2004年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105日农业部发布)第二十条

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0年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受理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决定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办理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及附有关证明材料。

2.分别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捕捉证的复印件;同意出口的批件;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批件;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

3.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政务中心窗口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派驻株洲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渔政监督管理站

(一)岗位责任人:渔政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

3.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   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审查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发证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中心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2.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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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室 28682337

咨询渠道

渔政监督管理站 28682339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等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中心

乘车路线

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

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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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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