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在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4-08-26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事项名称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和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子事项名称 |
在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24号)第五条、第二十条;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24号)。 |
受理机构 |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
决定机构 |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
办理条件 |
1.需经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审查意见 |
申请材料 |
1、《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申请表》 2、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路线、时间、内容等事项) |
办理程序 |
1.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1天)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补齐申请材料内容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初审责任单位的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的将交由审查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登录政务电子网,启动办理程序。 2.渔政站承办(分步时限:7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考核、验收、拟写审查意见书)并由岗位责任人签署合格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责任人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交回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送局分管局长签批; 3.局分管审查科室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窗口取件。(时限:1个工作日)。 5、办结及告知:1.按照《审批工作单》最终决定,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受理中心,登录政务电子网,录入办结信息,并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网站上公布;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签收;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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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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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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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局监察室28682337 |
咨询渠道 |
局渔政站28682339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乘车路线 |
乘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米 |
在线申报 |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
状态查询 |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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