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4-08-26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事项名称

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湖南省渔业条例》(2004-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第十六条;《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九、十一、 十二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十三条

受理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决定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场址,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附有资质的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

2、生产设施符合鱼类杂交制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

3、用于杂交制种的亲本符合种质标准。

4、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苗种检验人员。

5、有防止杂交种苗流入天然水域的隔离措施。

申请材料

1.关于申请办理鱼类杂交制种生产许可证的报告

2.《鱼类杂交制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4.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复印件

5.水域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水域环境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

   1.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1天)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补齐申请材料内容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初审责任单位的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的将交由审查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登录政务电子网,启动办理程序。

2.渔业科分步时限:7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考核、验收、拟写审查意见书)由岗位责任人签署合格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责任人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交回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送局分管局长签批;

3.局分管审查科室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窗口取件。(时限:1个工作日)。

5、办结及告知:1.按照《审批工作单》最终决定,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受理中心,登录政务电子网,录入办结信息,并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网站上公布;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签收;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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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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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28682337

咨询渠道

局渔业科28682322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乘车路线

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

在线申报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状态查询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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