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兽药广告审批

发布日期:2014-08-26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事项名称

农药、兽药广告审批

子事项名称

兽药广告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四、三十四条;《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农业部令第29-1998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正)第六条

受理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决定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办理条件

1.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2.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申请材料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1天)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补齐申请材料内容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初审责任单位的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的将交由审查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登录政务电子网,启动办理程序。

2.质量安全科承办(分步时限:7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考核、验收、拟写审查意见书)由岗位责任人签署合格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责任人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交回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送局分管局长签批。

3.局分管审查科室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窗口取件。(时限:1个工作日)。

5.办结及告知:1.按照《审批工作单》最终决定,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受理中心,登录政务电子网,录入办结信息,并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网站上公布;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签收;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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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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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28682337

咨询渠道

局质量安全科28682338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乘车路线

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

在线申报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状态查询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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