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4-07-14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7号)

受理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决定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办理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的条件规定;

2、种畜禽场应符合《办法》第十条的条件规定;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符合《办法》第三章的条件规定;

4、动物隔离场所应符合《办法》第四章的条件规定;

5、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符合《办法》第五章的条件规定;

6、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章的条件规定。

7、选址不在株洲市株政告【3】号文件所划分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内

申请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办理程序

1、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1天)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补齐申请材料内容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初审责任单位的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的将交由审查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登录政务电子网,启动办理程序。

2、医政科承办,分步时限: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考核、验收、拟写审查意见书)并由岗位责任人签署合格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责任人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交回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送局分管局长签批;

3、局分管审查科室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核发证书(时限:2个工作日)。

5、窗口取件。(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及告知:1.按照《审批工作单》最终决定,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受理中心,登录政务电子网,录入办结信息,并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网站上公布;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签收;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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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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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28682337

咨询渠道

局医政科28682389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乘车路线

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

在线申报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状态查询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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