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4-07-14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
事项名称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事依据 |
(一)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 |
|
受理机构 |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
|
决定机构 |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
|
办理条件 |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八)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
|
申请材料 |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
办理程序 |
1、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1天)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补齐申请材料内容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初审责任单位的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的将交由审查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登录政务电子网,启动办理程序。 2、医政科承办,分步时限: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考核、验收、拟写审查意见书)并由岗位责任人签署合格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责任人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交回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送局分管局长签批; 3、局分管审查科室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核发证书(时限:2个工作日)。 5、窗口取件。(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及告知:1.按照《审批工作单》最终决定,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受理中心,登录政务电子网,录入办结信息,并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网站上公布;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签收;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
|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
表格下载 |
/ |
|
监督检查 |
局监察室28682337 |
|
咨询渠道 |
局医政科28682389 |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
乘车路线 |
乘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米 |
|
在线申报 |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
|
状态查询 |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