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4-07-14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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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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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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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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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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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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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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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2、《经营兽药申请表》; 3、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4、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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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1天)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补齐申请材料内容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初审责任单位的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的将交由审查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登录政务电子网,启动办理程序。 2.质量安全科承办,分步时限:5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考核、验收、拟写审查意见书)并由岗位责任人签署合格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责任人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交回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送局分管局长签批。 3.局分管审查科室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核发证书(时限:2个工作日)。 5.窗口取件。(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及告知:1.按照《审批工作单》最终决定,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受理中心,登录政务电子网,录入办结信息,并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网站上公布;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签收;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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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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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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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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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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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局监察室28682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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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局质量安全科2868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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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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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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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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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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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