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4-07-14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至八条

《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决定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情况、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规模(种畜禽数量)、生产方案目标及种畜禽来源、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及技术)、生产及饲养条件、生产管理及有关制度制订情况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1天)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补齐申请材料内容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初审责任单位的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的将交由审查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登录政务电子网,启动办理程序。

2、畜牧科承办,分步时限:1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考核、验收、拟写审查意见书)并由岗位责任人签署合格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责任人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交回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送局分管局长签批;

3、局分管审查科室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

4、核发证书(时限:1个工作日)。

5、窗口取件。(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及告知:1.按照《审批工作单》最终决定,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受理中心,登录政务电子网,录入办结信息,并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网站上公布;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签收;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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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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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28682337

咨询渠道

局畜牧科28682331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乘车路线

乘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米

在线申报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状态查询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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