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发布日期:2014-07-14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事项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照核发

子事项名称

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条例》第三条

受理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决定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交本单位(农户凭村委以上证明)的船舶所有权证明。

申请材料

1、提交《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2、产品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初次申请);

3、代理商应出具委托证明;

4、初次申请检验应同时填写《渔船及其船用产品图纸审查申请书》,提交两份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详见船用产品图纸审批项目内容);

5、产品的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原材料产品合格证;

6、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

7、产品安装、使用、操作说明书;

8、进口产品需提交进口该产品的项目批准文件和海关完税证明。

办理程序

 1.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1天)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补齐申请材料内容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初审责任单位的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的将交由审查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登录政务电子网,启动办理程序。

2.渔政站承办(分步时限:6个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考核、验收、拟写审查意见书)由岗位责任人签署合格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责任人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交回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送局分管局长签批;

3.局分管审查科室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

4.窗口取件。(时限:1个工作日)。

5、办结及告知:1.按照《审批工作单》最终决定,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受理中心,登录政务电子网,录入办结信息,并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网站上公布;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签收;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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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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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28682337

咨询渠道

局渔政站28682339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乘车路线

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

在线申报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状态查询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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