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照核发

发布日期:2014-07-14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事项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照核发

子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照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

2、《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受理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决定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申请材料

1、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书

2、有下列情形的,应附送相关材料:

1)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2)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4)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5)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1天)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补齐申请材料内容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初审责任单位的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的将交由审查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登录政务电子网,启动办理程序。

2.渔政站承办(分步时限:6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勘查、考核、拟写审查意见书)由岗位责任人签署合格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责任人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交回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送局分管局长签批;

3.局分管审查科室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窗口取件。(时限:1个工作日)。

5、办结及告知:1.按照《审批工作单》最终决定,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受理中心,登录政务电子网,录入办结信息,并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网站上公布;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签收;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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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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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28682337

咨询渠道

局渔政站28682339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乘车路线

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

在线申报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状态查询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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