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4-07-14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决定机构

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办理条件

 

1、符合本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3、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

 

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4、提交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42cm×29.7cm)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水域滩涂界至图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加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公章;

5、养殖承包合同;

6、《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申请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核查申报材料1天)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内容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补齐申请材料内容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初审责任单位的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的将交由审查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登录政务电子网,启动办理程序。

2、渔业科承办,分步时限:5工作日;主要工作:现场勘查、考核、验收、拟写审查意见书)并由岗位责任人签署合格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责任人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交回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送局分管局长签批;

3、局分管审查科室的领导签署批准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核发证书(时限:2个工作日)。

5、窗口取件。(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及告知:1.按照《审批工作单》最终决定,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受理中心,登录政务电子网,录入办结信息,并在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网站上公布;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签收;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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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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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28682337

咨询渠道

局渔业科28682322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地址: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乘车路线

乘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米

在线申报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状态查询

http://www.zhuzhou.gov.cn/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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