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草案)
发布日期:2013-10-23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受理行为,切实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我局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驻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三条 政务中心的职责: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者本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到政务中心提交申请或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并通知局属有关单位(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改正或者补充。
(三)依法作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督促局属有关单位(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办好行政许可事项审查。
(五)依法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七)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有关文书。
(八)在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四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
(一)由政务中心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进行登记。
(二)政务中心通知局属有关单位(科室)初审,有关单位(科室)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并告知政务中心。
(三)政务中心根据有关局属单位(科室)的意见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由局属有关单位(科室)依法定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查。
(五)经逐级审核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证件、文书由政务中心统一发给申请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政务中心应当受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行政职权范围。
(二)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完备。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告知申请人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齐或所需要改正的申请材料,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申请,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出具《接受申请材料凭证》,注明所接收的材料名称、数量及接收日期。经有关单位(科室)初审,需要申请人补充、改正申请材料的,需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七条 下列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
第八条 承办人应严格按照程序接收申请材料,出具文书凭证,不得私自接收、滞留申请材料。
第九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
第十条 局属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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