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办事时限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12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畜牧局管理员  

    (一)局各科、室、站承办事项要严格执行比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时限缩短1/3的要求。

    (二)对申办《兽药生产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核把关,15个工作日内报省。

    (三)对申办《渔业捕捞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四)对申办《永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捕捉证》、《运输证》、《经营利用证》的进行考察报省审批,30个工作日内报省。

    (五)对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事时限制的执行主体为局各科、室、站。监察室负责对《办事时限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