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2)
发布日期:2011-11-16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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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目录指南(2)填表单位:株洲市农业局
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草种)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
株洲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决定机构
1、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西瓜)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株洲市农业局审核,湖南省农业厅核发;
2、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其它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株洲市农业局核发。
办理条件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3、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1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站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和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将签署同意许可意见的申请表报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通过省农业厅许可的,将许可文书交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株洲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 时限:3个工作日。(省农业厅办理的时间除外)
二、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其它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站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和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株洲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 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监督检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株洲市农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28681990)
咨询渠道
http://www.zzsagri.gov.cn或0731—28681961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500号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二楼大厅)
乘车路线
乘2、S2、T2、电2路公交车至黄河路口下车,下车后南行200米。
在线申报
http://www.zzsagri.gov.cn
状态查询
http://wsbs.zzcity.gov.cn/apas/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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