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指南(1)
发布日期:2011-11-16信息来源:数据导入 作者:不详
-
行政许可目录指南(1)填表单位:株洲市农业局
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含草种)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受理机构
株洲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决定机构
1、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西瓜)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株洲市农业局审核,湖南省农业厅核发;
2、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其它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株洲市农业局核发;
3、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株洲市农业局核发。
办理条件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2、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申请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办理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站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和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将签署同意许可意见的申请表报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通过省农业厅许可的,将许可文书交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株洲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 时限:3个工作日。(省农业厅办理的时间除外)
二、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其它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站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和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株洲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 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doc
监督检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株洲市农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28681990)
咨询渠道
http://www.zzsagri.gov.cn或0731—28681961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500号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二楼大厅)
乘车路线
乘2、S2、T2、电2路公交车至黄河路口下车,下车后南行200米。
在线申报
http://www.zzsagri.gov.cn
状态查询
http://wsbs.zzcity.gov.cn/apas/portal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