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1-04-27信息来源:畜牧科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填表时间:2021年4月20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学历证/职称证书/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控和使用兽药等专业知识。第五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兽医、兽药知识培训。 | 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就读学校/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 | 兽药经营企业位置图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0㎡。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 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企业法人 | √ | 行政许可 | |||
3 | 营业场所、仓库布局图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兽药仓库,应设有常温仓库和阴凉仓库,总面积应不小于40㎡。 | 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企业法人 | √ | 行政许可 | |||
4 | 经营仓储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0㎡。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 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住建部门/租赁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 | √ | 行政许可 | |||
5 | 兽药经营基本设施设备清单(含营业间和仓库)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八条 兽药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配备有专门用于兽药经营使用的办公电脑,有能满足所经营兽药能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及兽药类别与兽药剂型分别陈列的货架、橱柜和柜台。第十条 兽药仓库应有照明、通风、避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鼠、防火和进行温、湿度监控的设施、设备。) | 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经营企业法人 | √ | 行政许可 | |||
6 | 兽药管理制度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一)企业员工岗位职责;(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五)兽药贮存保管制度;(六)兽用生物制品停电时贮存应急措施。(七)仓库管理制度;(八)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九)兽药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十)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十一)企业员工培训制度;(十二)兽药经营质量承诺制度;(十三)质量投拆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十四)记录与资料管理制度。 | 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经营企业法人 | √ | 行政许可 | |||
7 | 兽药经营记录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 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做好下列经营记录:(一)兽药采购记录;(二)兽药销售记录;(三)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五)仓库温、湿度监测记录;(六)冷冻柜、冷藏柜温度监测记录;(七)员工培训记录;(八)兽药质量档案;(九)兽药不良反应记录。
| 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经营企业法人 | √ | 行政许可 | |||
8 |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 法律、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经营企业法人 | √ | 行政许可 | |||
9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法律、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住建部门/租赁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 | √ | 行政许可 | |||
10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 法律、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11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 行政法规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12 | 设施设备清单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 法律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经营企业法人 | √ | 行政许可 | |||
13 | 管理制度文本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法律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 经营企业法人 | √ | 行政许可 | |||
填表人:赖毕 电话:15973358529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