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动监)罚〔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06-07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1〕6号 | 案件 名称 | 芦淞区**饲料原料店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芦淞区**饲料原料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LQ7GG7A; 经营者:唐**。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26日接群众举报,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当日对芦淞区**饲料原料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当事人总共收购了2750公斤碎猪肉,该批碎猪肉当天的市场批发价为1元/公斤,货值总计2750.00元。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补检条件的碎猪肉2750公斤; 2.罚款人民币3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已自觉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1日 |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