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动监)罚〔2021〕7号
发布日期:2021-07-20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1〕7号 | 案件 名称 | 秦**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秦**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27日,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芦淞区金世纪禽类交易市场检查,当事人秦**不能提供湘B83H97的皮卡车上装载活鸭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电话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经核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该批活鸭共计21笼210羽,重375公斤,按照当日市场批发价格为14元/公斤,货值总价为5250.00元。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三条 执行基准“违法当事人初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之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已自觉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7日 |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