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药)罚〔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7-20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农药)罚〔2021〕4号

案件名称

荷塘区**种子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荷塘区**种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REGY56D;

经营户:刘**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4月15日株洲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名执法人员在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新村1组(株浏路口)对正在经营的荷塘区**种子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货架上摆放有多菌灵、甲基硫菌灵、阿维菌素、草铵膦4种农药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刘**农药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已于2021年5月12日办理完成)。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本机关立案核查,当事人无主观销售农药的故意,经营时间短,案发时还未销售农药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能够诚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纠正,无主观销售农药的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多菌灵5包、甲基硫菌灵2包、阿维菌素4瓶、草铵膦6瓶;

2、罚款伍佰元整(¥5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已自觉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 4日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