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动监)罚〔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8-23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1〕3号 | 案件 名称 | 天元区*宠物医疗中心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案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天元区*宠物医疗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Q887C68; 经营者:刘**。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2月23日,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天元区*宠物医疗中心进行兽药使用记录专项检查时,该诊疗中心经营者刘**向执法人员现场提供了一本2016年至2021年的《疫苗登记册》,不能现场提供其它兽药的用药使用记录,2021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宠物医疗中心兽药使用记录进行了再次检查,当事人已完善兽药使用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之规定。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执行基准: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申请延期缴款并已自觉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9日 |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