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药)简罚〔2021〕 2 号

发布日期:2022-04-14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简罚2021 2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日期

1963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02211963

****6543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栗山村新罗组

联系电话

153****0816

违法

事实

2021年8月27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天元区群丰镇新街社区集贸市场(农村赶集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经营的临时摊位上摆放有:2瓶阿维菌素,剂型(水乳剂),净含量100毫升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无法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当事人承认,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及内容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合议,认定当事人在集市上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之规定,当事人该行为依法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系初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瓶阿维菌素;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告知

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华融湘江银行泰山路支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株洲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 天元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包胜

杨平

张鹏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印章)

2021827

执法证件号

湘02001500044

湘02001500048

湘02001500055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 行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