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药)简罚〔2021〕 2 号
发布日期:2022-04-14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农(农药)简罚〔2021〕 2 号
当 事 人 | 姓名 | 王某 | 性别 | 女 | 民族 | 汉 | 出生 日期 | 1963年*月*日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4302211963 ****6543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栗山村新罗组 | 联系电话 | 153****0816 | ||||||||
违法 事实 | 2021年8月27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天元区群丰镇新街社区集贸市场(农村赶集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经营的临时摊位上摆放有:2瓶阿维菌素,剂型(水乳剂),净含量100毫升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无法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当事人承认,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合议,认定当事人在集市上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之规定,当事人该行为依法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系初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瓶阿维菌素;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华融湘江银行泰山路支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株洲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天元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包胜 | 杨平 | 张鹏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印章) 2021年8月27日 | ||||||
执法证件号 | 湘02001500044 | 湘02001500048 | 湘02001500055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 行 |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