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机)简罚〔2021〕4 号
发布日期:2022-04-14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农(农机)简罚〔2021〕4 号
当 事 人 | 名称 | 株洲某报废农机回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30211MA4L 1R475C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李某 | 联系电话 | 130****7259 | |||||
住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 | |||||||
违法 事实 | 2021年10月15日本机关对株洲某报废农机回收有限公司下达了:株农(农机)责改〔2021〕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前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填写2021年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调查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负责人李某出示了执法证,李某承认因为家中事务较多,确实没有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该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经本机关三名执法人员现场合议,截止2021年11月10日止,当事人仍未按株农(农机)责改〔2021〕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认定为逾期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泰山支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株洲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天元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包胜 | 张鹏 | 杨平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印章) 2021年11月10日 | |||
执法证件号 | 湘 02001500044 | 湘 02001500055 | 湘02001500048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 行 |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