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产品)罚〔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2-04-14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农产品)罚〔2021〕23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深圳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FMJ2XP; 法定代表人:肖某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在株洲市芦淞区江南商城粮油市场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标志)专项检查时,发现株洲市芦淞区某商行销售的泳存牌“秋田小町”大米,冒用绿色食品标志,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商行予以处罚(株农(农产品)罚〔2021〕22号)。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网购(多多买菜)株洲物流配送点调查,确认该“秋田小町”大米为深圳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多买菜平台销售的产品。10月25日,执法人员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核查,当事人违反《农产品包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之规定。至案发前当事人共计销售到株洲该大米391袋(包),销售网购单价为94.98-97.90元/袋(包)不等,总计金额37681.85元;销售期间(2021年9月7-25日)退货166袋(包),退货价95.99-97.90元/袋(包)不等,总计退货金额16072.40元。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泳存牌“秋田小町”大米,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1609.45元; 2.罚款1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33609.45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 20日 |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