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动监)罚〔2021〕27号
发布日期:2022-04-14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1〕27号 | 案件 名称 | 天元区某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天元区某宠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RNT4X93; 经营者:王某。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29日,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全市宠物用品店执法检查,发现天元区某宠物店货架上一盒驱虫药“大宠爱®赛拉菌素溶液”,规格3管/盒,已使用1管,在冰柜中发现了一盒兽用疫苗“卫佳®伍”,规格25头份/盒,已使用1头份,医用注射器2支,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天元区某宠物店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截止立案调查日,当事人涉案兽用驱虫药“大宠爱®赛拉菌素溶液”已使用1管,使用所得100元;兽用疫苗“卫佳®伍”,已使用了1头份,使用所得80元;共计违法所得180元。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18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罚没款总计: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元整(¥31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8;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日 |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