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药)罚〔2021〕28号

发布日期:2022-04-14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农药)罚〔2021〕28

案件名称

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某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430211MA4LKUM20Y;

经营户:袁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6日,株洲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名执法人员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的“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功夫死的快™高效氯氟氰菊酯”印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字样,且包装和标签存在可疑问题。现场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该产品标签与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在产品性能、注意事项等多处不符。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农药予以扣押。经查实,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违法《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的规定,应认定为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三)项:“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结合该案案情及当事人违法情形、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功夫死的快™高效氯氟氰菊酯”100盒;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 4日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