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移〔2021〕2号

发布日期:2022-04-14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王某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移〔2021〕2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6月9日3时20分,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大桥正桥下往北走300米处附近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政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当场查获,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王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大桥正桥下往北走300米处使用背包式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现场有电鱼工具一套(一体式电鱼机、竹竿2根)渔获物1.41公斤。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移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9日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