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移〔2021〕2号
发布日期:2022-04-14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王某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移〔2021〕2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9日3时20分,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大桥正桥下往北走300米处附近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政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当场查获,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大桥正桥下往北走300米处使用背包式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现场有电鱼工具一套(一体式电鱼机、竹竿2根)渔获物1.41公斤。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当事人王某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移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9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