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屠宰)移〔2021〕7号

发布日期:2022-04-14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屠宰)移〔2021〕7

案件

名称

杨某、唐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杨某、唐某

主要违法事实

接到2021年11月3日凌晨5时与学林派出所的联合执法中,在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新华组534号民房内查获一生猪屠宰点,现场发现已宰杀生猪一头,重132.3公斤,屠宰工具刀3把、钩12副。根据对现场初步调查询问,屠宰生猪为杨贵武和唐利明合伙屠宰,准备当天在市场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生猪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案件移送至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学林派出所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移送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学林派出所。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3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