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罚〔2021〕14号
发布日期:2022-04-14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罚〔2021〕14号 |
案件名称 | 王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王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8月12日7时许,当事人在株洲市芦淞区沿江风光带靠近西海农贸市场水域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捕捞,当场被株洲市建宁派出所110民警查获,于2021年8月12日10时移交至本执法机关渔政执法大队,经请示机关负责人确定立案,通过调查核实,当事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在湘江干流株洲段禁渔区水域使用可视锚设备进行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场查获涉案工具可视锚鱼1套。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第三款第一条之执行基准“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2、没收可视锚鱼工具1套。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7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