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种子)罚〔2022 〕 1 号
发布日期:2022-04-20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廖某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种子)罚〔2022 〕 1 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 廖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3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茶陵县严塘镇种植户段某某等购进的水稻种子包装袋上无检疫证明编号,且品名存在异样,请进行核实查处”。3月3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立案调查。经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4月在衡南县栗江镇自己家的责任田种植“两优57华占儛俩优桂珍”6亩,采收杂交种600千克,冒用湖南大唐种业有限公司名义,包装成500克/包,60包/件,共20件。2022年3月21日以20元/500克的价格,全部送到株洲市茶陵县华隆种子经营部经营者谭某某处代销,种子货值总计24000元。至案发时止,该批次种子由谭某某以20元/500克全部销售到了种植户。销售种子所得24000元。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之规定,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6:“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两优57华占儛俩优桂珍”水稻杂交种子600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整; 3.罚款96000元整; 以上共计罚没款120000元整(壹拾贰万元整)。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 4 月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