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罚〔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2-04-22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魏某某、陈某某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罚〔2021〕10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魏某某、陈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17日我局受理株洲市芦淞区建宁派出所移送魏某某、陈某某电鱼案后,分别对魏某某、陈某某进行了询问谈话,魏某某、陈某某两人对2021年6月16日23时在株洲市芦淞区三三一医院往白关方向南华坝内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事实供认不讳,对涉案工具、渔获物进行了证据先行保存登记保存,对涉案工具、渔获物4.24公斤进行了指认拍照,当事人确认无误。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农发〔2018〕130号)第八十二条 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3款1.2项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7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