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兽药)罚〔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06-16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兽药)罚〔2023〕3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湖南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LY8H76Y, 法定代表人:傅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湖南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它盾·小滴管”和“它盾·小白粒”系列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均为兽药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兽药经营资质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系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兽药产品: 1.没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兽药产品:它盾·小滴管S(猫)35盒、它盾·小滴管XS(犬)125盒、它盾·小滴管S(犬)125盒、它盾·小滴管M(犬)155盒、它盾·小滴管L(犬)170盒、它盾·小白粒XS(猫)40盒、它盾·小白粒S(猫)135盒、它盾·小白粒XS(犬)115盒、 它盾·小白粒S(犬)140盒、它盾·小白粒M(犬)130盒、它盾·小白粒L(犬)135盒,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2.并处货值金额8100元2倍罚款:壹万陆仟贰佰元(¥162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肆拾元(¥1664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6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