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 兽药)罚〔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08-15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 兽药)罚〔2023〕9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芦淞区博某宠物用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ND7RA9D,

经营者: 刘某荣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芦淞区博某宠物用品商行” (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吡虫啉滴剂”系列和“硫酸新霉素滴眼液”批准文号为兽药字均为宠物用兽药,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兽药经营资质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系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兽药)》,“序号: 1;违法情节: … …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兽药:“吡虫啉滴剂 (犬用)”,规格:1.0ml :吡虫啉100mg, 1盒;“吡虫啉滴剂 (犬用)”,规格: 2.5ml :吡虫啉250mg, 1盒; “吡虫啉滴剂 (猫用)”,规格: 0.4ml: 吡虫啉40mg, 1盒; “硫酸新霉素滴眼液”, 规格: 8ml: 40mg (4万单位), 4瓶。
  2.并处货值金额430元2倍罚款:捌佰陆拾元 (¥8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8月4日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