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罚 〔2022〕17号

发布日期:2024-01-05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罚 2022〕17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马某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马某2021年12月17日7时在湘江天元区雷打石镇宁宫庙水域使用可视锚鱼设备捕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2条、第3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湘江天元区雷打石镇宁宫庙水域使用可视锚鱼设备捕捞并没有捕获任何渔获物,其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在公安机关查获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购买鱼苗1600元投入湘江用于生态修复,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2.没收可视锚鱼工具1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12 29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