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3〕24号

发布日期:2024-05-30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政)罚〔2023〕24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冯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5日晚8时许,当事人冯带着地笼从其位于株洲市石峰区霞湾新村家中出发,来到石峰区绿地智慧生态城附近湘江岸边,将地笼放置在湘江里。次日早晨7时许,当事人到此处收地笼网,未捕获任何渔获。随后,当事人被群众匿名举报,3月27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其捕捞水域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 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第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向湘江投放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鱼苗,进行修复生态,消除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116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