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动监)罚〔2023〕27号

发布日期:2024-05-30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动监)罚〔2023〕27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袁某生宠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CK593G9K

经营者:余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18日上午我机关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联谊怡沁园5栋门面的株洲市天元区袁生宠物诊所涉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经调查确认,该诊所没有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结合举报人提供的诊疗微信转帐记录和诊疗视频、电话,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8;违法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另因经营者余某患有多种疾病,无法管理该诊所日常业务,实际经营者为店长刘某里,违法所得款项由该店店长刘某里个人收取,已在刘某里未经执业兽医师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中作出依法没收决定,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4 25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